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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连续五天夜班回家猝死,公司有没有责任??[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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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3月19日,我丈夫永远的离开了,留下了我和年幼的孩子(刚满4岁)。他上了夜班后早上回到家中猝死,几经波折,他所在公司进行了工伤申报,到5月中旬,人社局出具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在之前他已连续上了五天夜班,每天长达10个小时以上,工伤认定不了,关于我丈夫猝死,公司有没有责任呢?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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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因您未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核实您的具体情况,请您拨打电话(028-88450917)咨询反映。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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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交至龙泉驿区

发表于 2022-6-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死者,连续五天夜班。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每天加班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
企业违反了劳动法:
      一、如果企业工会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是违反了第四十一条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没有走程序作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工会与员工沟通;
      二、如果企业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是违反了第四十一条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假设走了工会与员工沟通加班的流程,但是超过了每日加班的工作时间。
      三、每日延长了工作时间一个小时,达到2个多小时,企业没有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了每日的加班时间。
     为此,企业应该承担员工连续五天夜班回家猝死的完全责任。死者家属应该搜集以上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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