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鞋 发表于 2024-4-24 19:45

请@蓬安县司法局 进行审查处理[已回复]

关于请对《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建议进行审查处理蓬安县司法局: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于3月11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经查阅《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后,通过公告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蓬安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了共计14条意见和建议。详细意见和建议详见后附件。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12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内容为“2024年3月11日,蓬安县农业农村局在蓬安县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11日公示期满,共收到14条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采纳8条,不予采纳6条”。据悉,对提出的征求意见稿文稿内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文件标点词句问题)进行了采纳,对提出的8条政策性建议均未采纳。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贵局承担《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备案审查部门收到书面建议的,可以交由制定机关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的,应当自行研究处理。处理书面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向贵局再次提出以下书面建议,请予以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建议人。此致    敬礼
附:《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一、已采纳的意见建议(1)建议将全文中的“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一个词,不存在并且关系。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征求意见稿全文中共有6处需要修改。(2)附件5中的填写说明中的“7-9”“10-13”“14-16”中的短横线应该修改为长横线。根据国标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中的4.13.3.2节,标识数值范围的起止时,通常用长横线或长浪纹线。填写说明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县划代码》”应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接受农户申请”,建议将“接受农户申请”修改为“接收农户申请”。(4)第十二条中“5及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存在笔误,应该是“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5)第十三条第(五)款中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其它”应使用“其他”。(6)第二十二条中“督促农户依依法规进行住房建设”,多一个“依”字,或者修改为“依法依规”。(7)附件3中的地类“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建议在其它后增加下划线,填写其它具体分类,同时增加反括号。备注中“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重”存在错误,将“位重”修改为“位置”。(8)附件6的表单中有“是否事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具体为哪种(未事受者不填)”存在错误,两处的“事受”应该修改为“享受”。二、未采纳的意见建议(1)附件2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第3条“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附件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第3条“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存在不符。“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与“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在意义不相同,不能完全体现“无偿”性。(2)附件6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验收流程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附件中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流程存在太大差异。在征求意见稿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验收内容增加了“承揽人”“第三服务方”“专业技术人员”等擅自增设验收程序,增加农民负担,没有必要引入上述三方的验收意见。同时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参与验收的主要有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擅自增加了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与中央政策不符,存在基层加码的情况。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中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与验收工作分工不明确,未达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该问题同时也可对比参考营山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工作中的流程情况,营山县验收工作只需要农业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签署验收意见,由乡镇政府签署验收审批意见。(3)第五条“(四)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居住或者建住宅”,关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只限制了城镇居民不可以在农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对城镇居民在农村居住的情况进行限制。因此,不能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居住权,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四)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4)第十四条关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建议增加一条“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同时要配套完善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5)第十八条关于“召开党委会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镇人民政府作为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律主体,不应召开党委会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议,应该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进行专题研究,同时建议制定定期召开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专题会议的会议制度。(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监管,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本乡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进行主动公开的职责。建议在管理实施细则中,在原有的“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增加为以乡镇为单位定期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主动公开本乡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蓬安县司法局 发表于 2024-4-29 15:48

回复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4-4-24 20:05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4-4-24 20:05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4-4-24 20:28

山野村夫. 发表于 2024-4-26 16:58

今天格外清净。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4-26 20:42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是:

1、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统筹规划本市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区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

4、承办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者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承担统筹推进本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由国务院裁决的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6、承担统筹规划本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7、指导、监督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8、负责拟订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10、负责指导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管理工作。

11、规划、协调、指导本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12、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4-4-26 22:21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4-4-26 22:25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4-27 00:37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4-4-27 06:00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4-4-27 06:34

paxsfj 发表于 2024-4-29 10:14

右鞋 发表于 2024-4-29 10:59

paxsfj 发表于 2024-4-29 10:14
回复

感谢及时回复。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3 14:57

右鞋 发表于 2024-4-29 10:59
感谢及时回复。



感谢及时回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请@蓬安县司法局 进行审查处理[已回复]